(2015年3月29日理事会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健康家园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家在宁波市民政局直接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中心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由法人及举办人出任并经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中心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
第一条 聘任的基本原则
中心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贯彻中心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具体原则: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量才而用。
对中心而言,人才的能力必须以职业道德为前提。否则,个人能力越强,对中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越大。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中心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心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3、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中心根据机构发展需要设立相关岗位,对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最终根据个人能力择优录取。
4、强调共同理想,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发展的原动力来自团队的共同理想,经营的成功源于团队而不是某个个人的成功,我们要求每一个阳光人都具有强烈的团队合作意识。
5、内部招聘优先,注重内部培养。
中心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中心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第二条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中心所有工作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规范人员聘用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中心微信/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二)整理、筛选应聘人员情况,择优选择;
(三)由理事长批准任用;
(四)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六)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中心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中心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规范聘用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由中心理事长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三)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一)中心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每半年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三)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良-、待改善4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第六条 规范解聘制度
(一)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中心及属下机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中心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条 规范员工辞职流程
(一)中心员工离职应至少一个月向其直接主管或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二)中心主任与离职员工积极沟通,询问离职的原因和问题及离职后的去向,征求离职员工对中心的评价及建议;对考评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三)离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中心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办公电脑、文件资料等;
2、交接本岗位的工作资料(电子版、纸质版)、本岗位使用的系统用户名、密码、操作手册;
3、交接本岗位的对外工作联络人信息;
4、收回其他属于中心的各类财物。
(五)离职员工交接完工作后,须至财务部进行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工资结算至最后一天在岗工作时间;
2、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退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中心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中心借款、罚金;
2、员工对中心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六)离职员工交接完工作后,须至办公室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在当月15号前离职的,中心自当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在当月15号(含)后离职的,中心自次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七)离职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中心为其出具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单”,中心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八)、中心员工离职后对在岗期间的工作内容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九)中心员工未按要求自行离职,按辞退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心理事会。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执行。